防范金融风险的新举措
2011年6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要求在2012年1月1日正式执行。《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按照规定,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关于杠杆率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因此,我国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杠杆率实际上是指权益比率,也就是净资产除以总资产的比例。而平时经常被提及的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一般是指金融机构的总资产除以净资产得到的放大倍数。这两个定义的本质是一样的,互为倒数关系,杠杆率越低,则放大倍数越大。按照银监会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为4%,也就意味着放大倍数最大为25。杠杆率低的经济意义是少量的资本支撑着大量的负债。低杠杆率意味着在经济繁荣阶段,金融机构能够获得较高的权益收益率,但当市场发生逆转时,也会面临收益大幅下降的风险。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都采取杠杆经营模式。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一般为4%~5%,投资银行的杠杆率通常在3%左右。
金融机构的杠杆率具有顺周期特征,即在经济高涨时资产价值高、杠杆率低,放大倍数大;经济低迷时,资产价值低、杠杆率高,放大倍数小。为了适应监管要求,金融机构需要根据资产价格的变化调整杠杆率,杠杆率的调整又会反过来影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因此,在杠杆率调整和资产价格变化的相互作用下,金融周期的波动容易被放大。当资产价格上升时,由于金融机构采取以市定价的会计方法,资产负债表增强,杠杆率升高,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持有过多的权益资本(因为会造成每股收益下降),它们会努力把杠杆率恢复到原位。因此,需要购入资产以期降低杠杆率,对资产的需求增加,会促使其价格进一步上涨;相反,当资产价格下跌时,杠杆率下降,金融机构不得不进行去杠杆化操作,也就是减少资产、主动收缩资产负债表,即通过出售风险资产来偿还债务,直至资本储备足以支撑资产负债表。如果金融机构在同一时间内大规模出售风险资产,势必引起风险资产价格的迅速下跌,这样将造成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资产价值进一步缩减,资产负债表收缩,又会引发新一轮的去杠杆化操作,这会演变成恶性循环,导致金融市场紊乱。
在2006年之前,由于房地产价格的不断上涨,美国商业银行的总资产迅速增加,造成银行杠杆率升高,影响了权益收益率。为了提高权益收益率,商业银行必须创造出新的资产。但是美联储多年实行货币扩张政策,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扩张迅速,优质客户资源已经基本开发完毕,于是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不得不降低贷款标准,将信用等级未达到标准的人群也纳入放贷对象,这是导致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源。另外,商业银行创造出的新资产经过证券化向外销售,全球的信用由此都出现扩张,出现经济繁荣的景象。但是,当房地产价格突然开始下降,银行资产缩水,以房地产贷款为标的物的证券化金融产品没有了买家,价格大幅下降,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操作随之导致金融市场流动性短缺,从而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在原有的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是最主要的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意在鼓励银行选择风险较低的资产进行投资。但是,即使银行持有的资产全部是低风险资产,低杠杆率还是意味着扩大负债。当经济周期进入下行期,资产价格普遍下降,银行仍要支付固定的举债成本,进而放大银行损失,提高银行抛售资产的风险。本次金融危机显示,尽管危机前西方主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处于较高水平,但其杠杆化程度仍在不断扩大,表明单靠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监管难以有效控制银行的杠杆化程度。尤其是一些商业银行利用复杂的经济资本模型套利,变相降低资本充足水平,削弱风险抵御能力,加剧了金融体系脆弱性。本次金融危机之后,“去杠杆化”过程的艰巨及其对实体经济造成的负面冲击,使控制金融体系的杠杆化程度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针对危机显示的问题,目前国际上已达成共识,即应在现有的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之外,引入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指标,有效控制银行体系杠杆化程度。
根据“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全球统一的杠杆率标准设计工作。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III”,明确提出了杠杆率的国际监管标准为3%。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补充,能够控制银行业杠杆率的积累,避免不稳定的去杠杆化过程。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同时接受资本充足率和杠杆比例的双重约束,这样才有利于避免由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的走势分化所产生的监管盲区。
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达标情况
根据银监会对我国部分银行的监测,多数银行都能正常达标。2010年末,银监会公布的测试结果为:按照2010年6月版的杠杆率计算方法,我国五家大型银行的平均杠杆率为4.7%,全部超过了4%;五家中型银行平均杠杆率为4.1%,处于4%附近。根据2010年各上市银行的年报数据,本文也计算了各家银行的杠杆率,由于银监会的《管理办法》没有规定针对表外资产的具体折算方法,因此本文将信用证、担保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直接记作表外资产。计算的结果如图1所示。
从计算的结果看,除了华夏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深发展A”)的杠杆率低于4%,光大银行的杠杆率略高于4%以外,我国大多数银行都已经达到了监管标准。鉴于华夏银行已经完成定向增发,而且深圳发展银行和光大银行也已经公布了融资计划,因此,对上市银行来说,此次公布的杠杆率监管标准在短期内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影响并不大。
《管理办法》带来的影响
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新举措,《管理办法》的实施意味着金融监管标准的提高,金融监管的环境发生变化。虽然从短期来看,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影响不大,但它的长期影响却不能小觑。
具体来说,《管理办法》带来的第一个影响是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管理办法》将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杠杆率管理,一方面,有利于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银行体系杠杆化水平的非理性增长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累积;另一方面,有利于弥补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模型可能存在的缺陷,防止商业银行资本套利行为,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维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管理办法》的第二个影响是会加大金融机构对资本的需求。杠杆率监管的本质是将金融危机的“事后风险”,转为银行日常经营的“事前成本”。因此,实行严格的监管标准势必会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我国提出的监管标准要高于巴塞尔协议要求的标准,之所以制定更高的标准,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监管部门更强调金融稳定,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主要商业银行都已经或者接近达标,在短期内没有很大的经营压力。但是,目前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平均值为4.6%,从长期来看,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扩展业务,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要求,因此商业银行需要进一步吸收和扩大股权资本,以增加自有资本规模。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会进一步扩大融资。从当前银行的反应来看,尽管各主要商业银行都已经达标,但是银行融资的步伐却没有放缓。目前,已有14家商业银行公布了再融资计划,再融资规模约为4635亿元。
《管理办法》的实施带来的第三个影响是可能抑制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的积极性。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存贷款业务,表外业务较少。但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存贷款利差会越来越小,银行的生存压力加大,商业银行需要进行金融创新,开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表外项目中除了无条件可撤销承诺外,其他项目需要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而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这种计算方法容易造成资产规模的放大,从而影响杠杆率的达标,抑制商业银行进行表外业务的热情,尤其是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创新的积极性。而我国的商业银行恰恰是在金融衍生品上缺乏竞争力,我国金融业发展需要的也恰恰是金融创新。(作者单位:首都经贸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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