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30日上午,丹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爆炸派出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据法院介绍,2008年9月,张某因在派出所闹事涉嫌妨害公务被起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其刑满释放后没有了生活来源,妻子女儿都离他而去,遂迁怒于丹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
今年5月10日清晨5时许,张某驾驶载有7只液化气钢瓶、14个装有汽油的塑料桶以及木柴、油布等易燃易爆物的拖拉机,开至该民警所在的派出所附近,等到上午8时许,张某喝下事先准备好的农药,用打火机点燃拖拉机拖箱上覆盖着易燃易爆物的油布,驾驶拖拉机冲入派出所大院内。不久拖拉机整个车箱全部烧起来,火势越来越大,派出所民警和协警见状纷纷前来灭火,张某乱舞水果刀、撒石灰粉进行阻止。后大火被扑灭,张某被制服,避免了人员、财产的重大损失。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法院认为张某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符合爆炸罪的特征,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