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将物管公司的职责设定为共用设施运行维护、绿化环卫等,删除了一审稿中的安全防范事项。在涉及车辆停放的职责上,主要是清扫和维持秩序,没有看管义务,不需要为车辆损坏或丢失负责。
若物管公司不能维持基本安防,还不如请家清洁公司打扫卫生。对于车辆在小区内损坏或丢失的问题,只要业主交了物业费,物管公司就有责任看管好业主的财物。而免责不利于提高物管公司的责任心。如果说物管公司没有看管业主车辆的义务,那是不是可以类推出物管公司也没有看管业主其他家庭财产,以及保护财产在小区内不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呢?我认为,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决不能完全免责。
如果业主支付了停车费来租赁车位,物管公司就更有看管的责任。且不说大部分物管公司根本不会和业主签车辆保管合同,就算签了合同,也都是场地租赁的格式合同,物管公司在印制合同时已经免除了自己的保管义务。在如今车位紧张的情况下,业主根本不可能让物业签下保管合同。而当车辆发生意外损坏或失窃时,物管公司都会以只负责场地租赁为由推卸责任。但这一说法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为法院所接纳,未尽到看管责任的物管公司仍然要赔偿业主损失。
在实际生活中,业主财产受损物管公司不担责的条款,早已被各级工商部门与消协认定为霸王条款。立法者应加紧完善物业管理法规,而不是造成物管公司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等,给物业和业主之间埋下“法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