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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宁远:以个人名誉起诉卢俊卿的法律真空

时间:2011/10/2 17:55:07 点击:

媒体人士周筱赟先生起诉号称自己做好事挨骂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主席卢俊卿,已获广州越秀区法院正式立案,现在还不知法院将如何判决,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周先生所打的虽是名誉诉讼官司,本质上却不能这么看,更不能以官司可能的结果——周先生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而判断其意义。

这场起于个人名誉的官司,对慈善运作机制约束制度缺失的中国来说,有首开先河的意义。还没有什么官司是这样旁敲侧击地从个人名誉的角度,叙述着慈善宏观管理的制度缺乏。即使将来法院判决周先生胜诉,卢俊卿赔礼道歉了,而中国慈善基金管理的制度却得不到相应改善,意义也不大。中国慈善基金管理的诸般疏漏和各种无法回避的尖锐问题,早已超越任何个人名誉的得失,我们需要从这个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个人名誉案认真分析,中国慈善事业到底缺什么?

周先生对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和天九儒商集团的经营模式提出了尖锐批评,称之为“合影经济”。这不是一个正式的经济学术语,却准确地说出一个事实,即和包括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合影,可以达到一定企业宣传效果。这并非中国独有的现象。商业里的品牌管理几乎都可看成是某种合影经济的结果。

最广泛的合影经济,应该是和各种明星合影。一般而言,企业都有明星代言人。而各国国家政要几乎天然是其国家主要产品和经济模式的代言人,美国总统会为美国最大的金融产品国债到处推销;比利时首相会向来宾赠送巧克力;德国总理则乐于参加奔驰公司在其他国家投资的工厂的奠基仪式。说白了无非为企业宣传,只要正当,合影不是不可以。正常和规范的情况下,合影经济也是由各种公关、广告公司作为中介来策划的。这些公司只要合法,也无可厚非。

个人名誉与作为商业模式的合影经济,都不是这场官司的要害,真问题在于,卢俊卿及其系列机构围绕着慈善行为的收费模式,而这涉及中国慈善基金的资金募集、管理和运用的严重制度性缺失。直到目前,中国尚未针对慈善劝募行为立法,只有一部《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原则性规定。

卢俊卿事件可谓这种慈善无法可依的典型表现。这位声称做好事挨骂的人曾多次解释,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在中国没有收过一分钱,相关收费行为都是天九儒商集团在进行。而告他的周筱赟先生则质疑:“左手收钱和右手收钱,不都是卢俊卿这个人在收钱吗?”

中国大陆对以慈善名义募集资金的资格审批近乎严厉。不是什么人说我要做神马慈善了,就能募集善款的。当年李连杰的壹基金为获得这项资格,曾饱受折磨。虽然国务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设立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要求,是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但人们可以发现,除官方资格之外的民营合法慈善机构少之又少。卢俊卿怎能用他自己的商业机构,以所谓“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募集慈善资金呢?这已然涉嫌非法集资。

我们姑且理解天九儒商集团是商业机构,可以办理包括会展活动在内的合影经济。但这个肯定没有公募慈善资金资格的公司,怎能以“华商会”的名义向各类机构或个人劝募慈善资金呢?假如它受委托或协助某个官办慈善机构募资,也必须公开授权自证清白,且不能以自己的商号、名头募款。否则就涉嫌非法集资。

退一万步讲,就算卢俊卿有资格能以做善事为理由,收取各种合影经济下的会费,而他是以自己左手(华商协会)行善,用自己的右手(天九集团)收钱,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关联交易,应该且必须受到关联交易的监管。这是周先生质疑最为有力的地方,却是我们集体对卢俊卿无力的地方,因为我们找不到对这种以慈善名义进行关联交易的监管法律条文。

而在任何成熟的法律体系下,对各种关联交易的监管都是极其严格,尤其是对涉及使用公共资源的关联交易。比如在中国日渐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仅需要事前在广而告之的基础上取得各种审批,而且还需要在事后经得起各种来自官方和市场的多重调查和监督。

现在卢俊卿不仅没有出示任何来自官方监管机构对其资格的批复性文件(比如若是募集善款就要有民政部核准;而若不是善款,募集资金必须由金融机构操作),更没有解释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关联交易,仿佛把他的合影经济的商业模式转移到慈善上了,以为他和慈善合了影,就有了底气回避一切怀疑、监督和审查。

当然合法经营的合影经济,可以不向公众解释任何关联,只要有人愿买,有人愿卖,你有本事拉皮条(但即便如此,明星代言也有法律约束,比如不能代言烟草企业)。但以慈善名义而让利益关联机构收钱,就必须面对各种司法监管和社会质疑。从这个角度说,周先生以个人名誉受损状告卢俊卿,更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因为他找不到可以援用的法律文件,像股民状告上市公司非法关联交易那样,状告卢俊卿左手慈善、右手收钱是违法的。

(作者系上海独立财经观察人士)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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