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茂名市中级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黎国强等23人团伙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绑架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7项罪名分别判处23名被告人18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至3年,或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3000元。其中,被告人黎国强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吴珠发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在电白区树仔镇,一提起“牛头强”,不少人都心有余悸,10多年来,绰号“牛头强”的被告人黎国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伙同他人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0年前,黎国强曾因多次参与聚众滋事、殴打他人致伤被劳动教养2年。2001年1月27日,因与被害人卓某、卓某九兄弟有矛盾,黎国强伙同温增荣等人持刀、枪等工具窜到树仔镇上海尾村路段将途经该路段的卓某砍成轻伤。2002年12月4日,因被害人詹某周欠其高利贷,黎国强纠集吴珠发、张桂忠等人持刀、枪,蒙面后窜到树仔镇众城饭店,对正在该处吃宵夜的詹某周进行砍斩,致詹某周右手掌被当场砍断,身上多个部位被砍伤,构成重伤,六级伤残。
2004年1月28日,杨某发驾驶摩托车搭载刘某强途经树仔镇旦海旦场仔村戏台时与黎国强的同伙发生摩托车碰撞事故,双方发生口角。随后,黎国强带领詹某才等人赶到现场,双方发生冲突,黎国强持霰弹枪向天开一枪,紧接着又向前方开一枪,其中一枪击中詹某才的背部,致其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4月15日,因与被害人陈某友、陈某丰有矛盾纠纷,黎国强纠集了张桂忠、陈志明等人持刀、枪蒙面后窜到树仔镇江山村委会某大排档,对正在该处吃宵夜的陈某友、陈某丰等人实施伤害,其中陈某友被砍成重伤,陈某丰被枪击中,造成轻伤。
恶行累累,难逃法网。 2013年4月16日,黎国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茂名中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黎国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故意伤害以及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黎国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并且造成多人伤亡,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其故意伤害四次,寻衅滋事二次的犯罪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钟竞崇的堂哥去树仔镇新街邵氏两兄弟父亲的店铺租帐篷做年例,后与邵父发生冲突。钟竞崇即打电话叫黎日坤等两名被告人到店铺处,与邵父等人发生争斗。随后,派出所出警将钟竞崇堂哥的摩托车扣去。黎日坤于是心生怨恨,当天便将此事告知了吴珠发等人。一个多月后,吴珠发多次纠集黎日坤等人商量报复邵氏两兄弟。
同年4月10日10时许,吴珠发跟踪发现邵氏两兄弟出现在电城镇新市场某猪杂店时,即打电话吩咐黎日坤召集田业利、陈志明等人持枪、刀、铁管冲进店内对正在该处吃饭的邵氏两兄弟进行伤害。经法医鉴定,邵振锋手脚肌腱被砍断,构成重伤,属七级伤残;邵振才被霰弹枪射击伤双下肢构成重伤,属六级伤残。邵振才时任电白县政协委员,邵振峰曾为茂港区政协委员。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吴珠发、黎日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在故意伤害邵氏兄弟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邵氏兄弟对该案起因的陈述与黎日坤、田业利的供述相互印证,均为租用帐篷纠纷引致结伙寻仇,吴珠发在庭审中亦否认黎国强参与犯罪,黎日坤等人的口供笔录也未能证明黎国强参与该案。因此,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黎国强参与伤害邵氏兄弟一案的犯罪不予支持。
茂名中院一审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黎国强等23人犯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不足,对该指控不予支持。
该案的审判长认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一些明显的特征,例如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等。但在本案中,首先黎国强与各被告人之间多是同乡、同学,或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与个别被告人甚至并不认识。因此,虽然被告人人数较多,但缺乏证据证实各被告人之间形成或约定组织分工,也没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内部规章制度或组织纪律,各被告人所犯具体个案的犯罪起因与目的各不相同,不同被告人所犯个案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证实被告人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其次,指控黎国强等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黎国强平时通过发放工资或者经常性地给付其他实物、利益让各被告人为他做合法或非法的事情也缺乏相应的证据来证实。根据“证据裁判”的原则,法官认为以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23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宣判后,14名被告人不服判决,考虑上诉;其余9名被告人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