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新闻网/讯)记者25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省粮食局原局长曹濮生受贿贪污案经该院终审,驳回曹濮生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认定曹濮生受贿689万余元,贪污44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南阳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12月,河南省粮食局下属企业河南金粮源商贸有限公司与美籍华人邓某,在郑州合资成立河南龙胜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其中邓某出资657万元。2010年,龙胜行公司亏损停业,邓某找到曹濮生及金粮源公司总经理要求赔偿投资损失,均被拒绝。2011年3月初,邓某以在全国“两会”上散发曹濮生的腐败问题材料为要挟,要求曹赔偿其损失。在曹濮生安排下,河南省粮食局下属单位河南省金地集团总经理胡某和项目合作方的河南某置业公司董事长薛某,各出资400万元给邓某。法院认定,曹濮生此举,属贪污河南省金地集团公款400万元,向河南某置业公司索贿400万元。
法院还查明,2004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曹濮生利用其担任中共新乡市委政法委书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河南省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9万余元。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濮生在其下属的金粮源公司委托加工大米包装盒的过程中,安排其亲属承接相关业务,并肆意抬高单价,从中渔利40万元,占为己有。依据以上事实,今年8月8日,曹濮生案一审公开宣判:曹濮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